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、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。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,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,根據《勞動法》和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》,工廠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: 1.《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。 2.《有毒作業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。 3.《冷水作業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。 4.《高溫作業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。 5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四級以上的勞動強度作業。 6.有易燃易爆、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。 7.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、間斷負重每次不超過25公斤的作業。 8.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、彎腰、上舉、下蹲等到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線作業。 9.按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: 9.1.安排工作崗位之前; 9.2.工作臺滿一年; 9.3.年滿18周歲,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。 10.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工作,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,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勞動。